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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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籃球 > 組織 > 國內組織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體委會,為中華民國統籌國家體育事務之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

歷史沿革

  「體育委員會」名稱首度出現於1932年(民國21年),惟因時值戰亂,無法發揮功能;直至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後,於1973年(民國62年)10月31日修正教育部組織法,在教育部之下正式成立體育司,1982年(民國71年)國民體育法修正公布,在體育司之外,恢復設置「國民體育委員會」;1987年(民國76年)行政院研修組織法時,雖各方促請成立「體育部」之聲浪甚高,惟1988年(民國77年)10月行政院組織法研修小組向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正草案時,仍維持在教育部體系內,提升體育司位階,改設「體育委員會」或「體育署」之主張。至1990年(民國79年)1月18日立法院紀政委員提出經五十七位立法委員連署之修正動議,提案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六條增設「體育委員會」,並以過半數表決通過,為「體育委員會」爭得一席之地,嗣因行政院改組,該法案乃經撤回。

  1995年12月,大專體育總會召開「邁向二十一世紀我國體育發展策略研討會」,再度提出設立「國家體育委員會」之建議,獲時任總統的李登輝先生公開表示支持,並保證將推動在行政院下成立體育委員會。1996年1月,時任行政院長的連戰先生在全國體育總會主辦之新春團拜也公開表示贊成。1996年8月,百餘位朝野立委再度連署提案成立部會層級之體育行政機關,為體育委員會催生,進入另一波高潮。1997年3月,連戰先生正式核示在行政院下設立體育委員會,並指示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規劃,由當時主任委員黃大洲先生出任籌備小組召集人,進行籌備事宜。

  1997年6月19日,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徐立德先生召集有關機關開會審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及暫行組織織規程草案」,經提報6月26日行政院第二五三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於1997年7月1日發布施行,於1997年7月16日在時任副總統兼行政院長的連戰先生主持揭牌儀式時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正式成立,開始運作。

  1997年12月30日該會組織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998年1月12日奉華總(一)義字第八七○○○○四二○○號總統令公布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之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

歷任主委

趙麗雲 → 許義雄 → 林德福 → 陳全壽 → 楊忠和 → 戴遐齡

參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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