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編輯 國際籃球規則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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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行: 第 1 行:
'''國際籃球規則''',或稱呼'''FIBA籃球規則''',為台灣各級大小賽事所依據之主要規則,包括臺灣職籃([[P. LEAGUE+]]、[[T1 LEAGUE]])和半職業的[[SBL]]都是以FIBA規則為基底。
+
本條目紀錄了[[FIBA]]籃球規則的歷年主要變動,作為查詢過去規則或是重大規則誕生年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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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記錄了'''[[FIBA]]籃球規則'''的歷年主要'''變動''',作為查詢過去規則、曾經存在的規則或是重大規則誕生年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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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 ==
+
THE FIBA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CHANGES VALID AS OF 1 OCTOBER 2022, Published May 2022, version 1.0a<ref>[https://www.fiba.basketball/documents/fiba-official-basketball-rules-changes-2022-v1.0a.pdf THE FIBA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CHANGES version 1.0a]</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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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wikitable
+
! style="width:80px;" |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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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width:50%" | 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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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規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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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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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號碼至少高16公分,正面號碼至少高8公分,廣告logo須距離至少號碼4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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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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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穿著壓力內搭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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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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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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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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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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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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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7 Summary of the main ch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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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BA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7
+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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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width:80px;" | 分類
+
! style="width:50%" | 新規則
+
!與原規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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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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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球員在'''行進間''',接到球或收球'''後''',一腳由空中接觸到地面,此腳為第一步(軸心腳)<br/>
+
25.2.1.2.2 The first step occurs when one foot or both feet touch the court after gaining control of the ball.
+
|原規則說,接球或收球'''時''',在地面的腳為軸心腳,新規則下,行進間收球時在地面的腳不再是軸心腳,而是下一腳接觸地面時才形成軸心腳。原本就在地面的這一腳俗稱「第0步」。<br/>
+
在變革摘要中特別提到,當行進間接球或收球時有腳在地上,下一步才是第一步。
+
|-
+
|colspan="4"| *修改理由:更貼近實際動作。<br/> *規則中,第一步就是軸心腳。第二步為非軸心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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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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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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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條文改得更加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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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lspan="4"| *修改理由:將判定時機更將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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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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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 ==
 
== 2014年 ==
第 106 行: 第 48 行:
 
|}
 
|}
  
== 2012年 ==
+
== 2012 ==
2012新規則於4月29日巴西里約熱內盧修訂,10月1日開始實施。並沒有改變規則的主旨,而是大幅進行字句上的修訂,減少規則漏洞。
+
2012新規則於4月29日巴西里約熱內盧修訂,10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針對2010規則進行字句上的修訂。
 
{|class=wikitable
 
{|class=wikitable
 
! style="width:80px;" | 分類
 
! style="width:80px;" | 分類
! style="width:50%" | 新規則
+
!新規則
 
!與原規則差異
 
!與原規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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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行: 第 60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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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場規範】
 
|【球場規範】
|2.4.5 球隊席區包括: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兩公尺
+
|球隊席區包括: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兩公尺
 
|原字句未提及「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原字句未提及「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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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行: 第 69 行:
 
|【隊伍規範】
 
|【隊伍規範】
 
|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原字句「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由規則2.4.5所定義)
+
|原字句「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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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伍規範】
 
|【隊伍規範】
第 146 行: 第 8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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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伍規範】
 
|【隊伍規範】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球隊席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球隊席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原在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球隊席人員」
 
|「原在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球隊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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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行: 第 94 行:
 
|替補球員上場前,應至紀錄台使用適當且常規的手號明確請求球員替補
 
|替補球員上場前,應至紀錄台使用適當且常規的手號明確請求球員替補
 
|增述「使用適當且常規的手號」
 
|增述「使用適當且常規的手號」
|-
 
|【過半場】
 
|當下列情況時,球隊使球進入前場:
 
*球觸及或被雙腳完全與前場接觸的進攻球員合法觸及
 
*從後場往前場運球時,運球員的雙腳及球均完全與前場接觸。
 
(其他情況略)
 
|新規則對此二項情況加上「完全」
 
|-
 
|【二十四秒】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予更正,同時球權應'''交給'''原先控球的球隊。
 
|「交還」→「交給」
 
|-
 
|【回場違例】
 
|30.1.1當下列情況,在該隊前場的活球進入該隊後場:(以下略)
 
|原句:「當下列情況,球進入該隊後場:」
 
|-
 
|【回場違例】
 
|球隊在前場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員,不得使球非法地回到後場
 
|「控制活球的球隊球員」→「球隊在前場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員」
 
|-
 
|【妨礙中籃】<br>
 
【翻譯問題】
 
|31.2.4  干擾球發生於符合下列情況時: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致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原台灣翻譯漏掉「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
 
|【犯規】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防守者不得在無法保持足夠距離時,接近或急速進入對手的路徑。所謂足夠的距離,與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
 
|原本足夠距離的定義「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及大於正常的二步」,刪除「大於正常的二步」
 
|-
 
|【進攻免責】
 
|進攻免責區適用之情況:
 
*球員向進攻免責區切入,且
 
*此進攻球員在空中時控制著球,且
 
*試圖投籃得分或傳球,且
 
*防守球員的雙腳均站立在進攻免責區內
 
|原字句「試圖投籃或傳球」加上「得分」
 
|-
 
|【奪權犯規】
 
|球員或球隊席人員,任何嚴重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原字句「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由規則2.4.5所定義)
 
|-
 
|【奪權犯規】<br>
 
【翻譯問題】
 
|若是非身體接觸的犯規的奪權犯規,由對隊教練指定之任一球員罰球
 
|原「由任一球員罰球」漏翻譯「對隊教練指定之」
 
|-
 
|【技術犯規】
 
|
 
*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球員及'''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場委員間,通力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當在比賽球場或比賽球場附近,有球員或'''球隊席人員'''涉入暴力行為,裁判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球員或'''球隊席人員'''的肢體動作,足以損壞比賽設備時,裁判應予制止。
 
*'''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及對手詢問交談態度失當或無禮的身體接觸、或者程序上或管理上的違規行為,應宣判技術犯規。
 
*由於'''其它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若下列人員被判技術犯規:'''球隊席人員''':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原字句有「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者(或近似者)皆精簡為「球隊席人員」或其變體,依據規則2.4.5
 
|-
 
|【鬥毆衝突】
 
|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及'''球隊席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本條文僅討論'''球隊席人員'''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區的狀況。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被取消資格,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
 
*若兩隊皆有'''球隊席人員'''因此規則被取消資格,且無剩餘犯規罰則須執行時,應恢復比賽如下:(下略)
 
|依據規則2.4.5的定義,原字句有「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者皆精簡為「球隊席人員」;而原本略寫為「人員」者,亦在前方加上「球隊席」。
 
|-
 
|【罰球違例】
 
|在罰球員違例之前、接近同時或之後,其它球員發生的違例應被忽略。
 
|為新增字句。
 
|-
 
|【罰球違例】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罰球沒中,主罰球員或他的隊友被宣判違例,除非尚有其他罰球尚待執行(例如另有技術犯規罰球),否則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原字句僅提及「隊友被宣判違例」,但實際上自然包含主罰球員自身在內,故新版加入之。
 
|-
 
|【更正錯誤】
 
|當一仍可更正的錯誤已經被確認後: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在合法被替補後於球隊席區,他必須重回比賽球場參與更正錯誤的程序,此時他恢復球員身份。
 
|原條文詳述並解釋細節,新條文精簡之。原字句:「若涉及錯誤更正的球員,已合法替補成為替補員(非五次犯規或被取消資格),除非受傷,否則他應重回比賽球場參與更正錯誤的程序(此時他恢復球員身份)。更正程序完成後,須留在場內,除非再次請求合法的替補,使其離開比賽球場。」
 
|-
 
|【比賽前與<br>後的犯規】
 
|下列狀況,在簽字前記錄於記錄表背面:
 
*任何球員或'''球隊席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發生在表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或比賽時間結束後簽名認可之前。<br>
 
(其他略)
 
|「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依據規則2.4.5
 
|-
 
|【比賽計時】
 
|計時員應於下列情況停止比賽計時器:
 
*第四節和每一延長賽比賽計時鐘顯示2:00(分鐘)或更少,在球中籃之後。<br>
 
(其他略)
 
|原本「兩分鐘以內」改為「計時鐘顯示2:00(分鐘)或更少」
 
|-
 
|【24秒計時】
 
|當裁判因為違例犯規或其他必須中止比賽之因素鳴哨時,下列狀況24秒計時器必須停止,而且還要重設為24秒:
 
*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
 
*球隊獲得罰球。
 
(其他略)
 
|將「球隊獲得在後場發界外球或罰球」拆成兩條。
 
|-
 
|【24秒計時】
 
|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當下列情況時應關掉二十四秒計時鐘:
 
*任一隊取得一個新的控球權時,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
 
*24秒計時鐘在前場應被重設至14秒時,比賽時間少於 14秒。
 
|原字句「任一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後,比賽時間少於 24 秒或 14 秒時,應關掉二十四秒計時鐘」分拆為條列式
 
|-
 
|【紀錄表】
 
|'''球隊席人員'''的犯規為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並應登記於教練名下。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改為球隊席人員(由規則2.4.5定義),同時明確表示他們的犯規必為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
 
|-
 
|【紀錄表】
 
|'''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時(規則第39 條),應依下列方式登記,在剩餘的空格中寫下'F'。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球隊席人員」(由規則2.4.5定義)
 
 
|}
 
|}
  
== 2010年 ==
+
== 2010 ==
2010年實施的規則於[[2008年]]就已經訂出,但因為都是場地與硬體相關的規範,所以有兩年緩衝期
+
{| class="wikitable"
+
!新規則 || 原規則
+
|-
+
|長方形禁區
+
|梯形
+
|-
+
|三分線最遠6.75公尺
+
|6.25公尺
+
|-
+
|球隊席長度,自底線延伸線至三分線弧頂延伸線
+
|
+
|-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由後場發球的球隊如果叫出暫停,暫停回來後改至前場發球線發球
+
|原本是改至中線發球。
+
|-
+
|籃圈正下方有個1.25公尺的半圓,半圓內為進攻免責區。
+
|無進攻免責區
+
|-
+
|防守方單方面的犯規、違例後,若無罰球,且進攻計時器小於14秒,則進攻計時器重設為14秒
+
|原本都重設為24秒
+
|}
+
 
+
== 2008年 ==
+
變動概述:
+
*球員不得在球衣內穿著T恤 <small style="color:#777">原本可以</small>
+
*當球員持球倒地或是滑行時,不再視為違例。<small style="color:#777">原本不能軸心腳離地的倒地,也不能有任何滑行</small>
+
*球員從後場推進運球,必須'''雙腳以及籃球'''都通過中場線,才算進入前場。此為八秒過半場以及回場違例之依據。<small style="color:#777">原本只要球或一隻腳過半場即算進入前場</small>
+
*球員從前場跳起,在空中接到球或是攔截到球之後,落在自己的後場界內,視為合法。(但隊友已經帶過半場後所作之傳球,仍算回場違例) <small style="color:#777">原本比照界外,將球員起跳區視為抓住球時的所在區域,所以算回場</small>
+
*球員用手從籃圈下方,伸過籃圈與籃框接觸到籃球,即便沒有碰觸籃框、籃板或拉扯到籃網,球也已經碰框,仍依照干擾球的罰則進行判罰
+
*當快攻時進攻球員前方已經完全沒有防守球員,如果防守球員對進攻球員發生背後或側面接觸犯規,將視為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small style="color:#777">原本完全交由裁判自由心證是否有蓄意或對人不對球的成分</small>
+
*球員在比賽場上過多的揮動肘部動作,即使沒有接觸到對方球員的身體,應該宣判這位球員技術犯規。(注意:並非違反動道德的犯規,因為還沒有發生身體接觸。這是警告性質的宣判)
+
 
+
== 2006年 ==
+
FIBA主要競賽2005年10月1日生效,亞洲2006年1月1日生效
+
*最後一次的罰球後,球交到發球員手上前,可以請求替補或暫停。
+
*如果最後一次的罰球後,是中線發球(例如技術犯規),那麼無論進球與否都可以請求暫停
+
*第四節或每次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進籃後的被得分隊,或是發後場球的隊伍請求暫停,暫停回來後改於中線發球,而且可以傳給任何位置的隊友。
+
*裁判可以利用公正之技術設備來判斷,各節結束時,最後一擊是否及時離手。 <small style="color:#777">原本交由裁判自行回憶與討論</small>
+
 
+
== 2004年 ==
+
實際訂定與最早生效時間為2003年,2003年年底開賽的[[SBL]]亦使用此份規則。
+
*球在空中時24秒計時器響起,只要有觸及籃框,比賽不必停止。
+
*每一隊各有上半場兩次、下半場三次暫停。
+
*除了上下半場一開始之外,所有跳球皆採取球權輪替的方式處理。
+
*三人裁判法於2004雅典奧運後開始使用。
+
*女子比賽用球與男子有別,改用較小的球。
+
*軸心腳與走步規則:傳球或投籃時,軸心腳可以離地,但在任一隻腳回到地面前,球必須離手。
+
**原規則:「軸心腳可以離地,但在軸心腳回到地面前」
+
**釋義:原本的規則有個漏洞,即軸心腳離地後,可以以非軸心腳進行單腳跳躍移動。
+
 
+
== 2000年 ==
+
*進攻時限從30秒降為24秒,八秒內要過半場
+
*四節制比賽取代上下半場制 (20分鐘x2 → 10分鐘x4)
+
 
+
== 1994年 ==
+
*在空中接球或收球後雙腳同時落地,則雙腳都可以當軸心腳,亦即此時尚無軸心腳建立。
+
 
+
== 1986年 ==
+
*超過三場賽事的錦標賽,可以有七名替補球員 <small style="color:#777">1972年訂定要超過五場之錦標賽才能有七名</small>
+
 
+
== 1984年 ==
+
*加入三分線(距離6.25公尺)
+
*刪除「三換二」罰球規則,另加入「有一才有二(one and one)」罰球規則:罰進第一球後才有第二球罰球機會,否則球權直接給對手。
+
*團隊犯規上限由八次降為七次
+
 
+
== 1980年 ==
+
*團隊犯規上限由十次降為八次
+
*教練領三次技術犯規必須出場 <small style="color:#777">原本完全由裁判自由心證是否將教練驅除出場</small>
+
 
+
== 1976年 ==
+
*加入「三換二(three for two)」罰球規則:如果罰球員兩罰中任何一球沒進,就可得到第三次的罰球機會
+
 
+
== 1972年 ==
+
*中線與10秒過半場適用於整場比賽 (回到1936年所建立的規則)
+
*妨礙中籃規則改變:就算球正與籃框接觸,進攻防守雙方還是能碰觸球 <small style="color:#777">原本只有進攻球員可以碰觸正在接觸籃框的球</small>
+
*只能有五位替補球員,超過五場比賽的錦標賽才允許七名替補
+
*加入團隊犯規的計算,並將次數上限訂為十次。
+
 
+
== 1968年 ==
+
*重新加回中線和10秒過半場違例,但僅適用於比賽最後三分鐘 (1960年所刪除)
+
*比賽最後五分鐘的規則,縮回為三分鐘 (1960年所改變)
+
*妨礙中籃規則改變:碰觸籃圈後,進攻防守雙方皆可碰觸球
+
 
+
== 1964年 ==
+
為了讓規則更好閱讀與遵守,整份籃球規則重新檢視修訂。
+
 
+
== 1960年 ==
+
*取消中線和10秒過半場違例 (1936年所加入)
+
*比賽最後三分鐘的規則,延長為五分鐘 (1952年所加入的三分鐘規則)
+
*男女籃開始使用同一份規則
+
 
+
== 1956年 ==
+
*加入進攻時限(30秒)
+
*罰球線增加為梯形
+
 
+
== 1952年 ==
+
*取消身高分級
+
*開始停錶:比賽最後三分鐘,裁判鳴哨時要停錶。
+
*比賽最後三分鐘的犯規都要罰兩球
+
 
+
== 1948年 ==
+
*加入禁區三秒違例(進攻方)
+
*加入妨礙中籃
+
 
+
== 1936年 ==
+
*加入中線
+
*加入10秒內過半場違例。
+
*類似搏擊的量級,加入身高分級,分成190cm以上和190cm以下兩層級
+
 
+
== 1934年 ==
+
FIBA規則誕生
+
*禁止草地球場
+
 
+
== 外部連結 ==
+
*[http://www.fiba.com/pages/eng/fc/FIBA/ruleRegu/p/openNodeIDs/897/selNodeID/897/baskOffiRule.html FIBA規則頁](英文):包括主規則、迷你版、官方詮釋、裁判法等等。
+
*[http://www.fibaeurope.com/cid_XkjIRrRgGO-3gPxQn0XQO3.html 歐洲籃協:籃球規則歷史](英文)
+
*歷年籃球規則
+
**[http://www.fiba.com/downloads/Rules/2012/OfficialBasketballRules2012.pdf 2012]
+
**[http://www.fiba.com/downloads/Rules/2010/OfficialBasketballRules2010.pdf 2010]
+
**[http://www.fiba.com/downloads/Rules/2008/OfficialBasketballRules2008.pdf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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