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籃球規則變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台灣籃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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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行: | 第 121 行: | ||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致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 *在裁判的判定下,球員搖動或抓住球籃,致使球無法進入球籃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 ||
|原台灣翻譯漏掉「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 |原台灣翻譯漏掉「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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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規】 | ||
+ |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防守者不得在無法保持足夠距離時,接近或急速進入對手的路徑。所謂足夠的距離,與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 | ||
+ | |原本足夠距離的定義「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及大於正常的二步」,刪除「大於正常的二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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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續--> | <!--未完待續--> |
2014年5月3日 (六) 14:03的修訂版本
國際籃球規則,或稱呼FIBA籃球規則,為台灣各級大小賽事所依據之主要規則。本條目紀錄了FIBA籃球規則的歷年主要變動,作為查詢過去規則或是重大規則誕生年代之參考。
2014年
新規則 | 原規則 |
---|---|
進攻免責區的線也算在進攻免責區裡 | |
國際賽可以用0、00、1~99等號碼 | 原本只能用4~15號 |
每一隊第四節最後兩分鐘至多只能請兩次暫停。 | 原本無限制,而下半場最多擁有三次暫停機會,所以可以喊三次 |
碰觸籃圈後進攻方仍擁有球權,時間重設為14秒 | 原本重設為24秒 |
兩次技術犯規要出場 | 原本不需要出場,只計入個人犯規,依個人犯規總次數決定出場與否。 |
技術犯規只罰一次球 | 原本兩次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發球時球尚未離開發球員的手,場上防守球員對進攻球員做肢體碰撞,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 |
擴大重播檢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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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只有各節或延長賽時間結束時,可以判斷球是否在時間終了前離手 |
球隊名次,依下列順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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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第三順位是「得失分商率」 |
2012
2012新規則於4月29日巴西里約熱內盧修訂,10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針對2010規則進行字句上的修訂,減少規則漏洞。
分類 | 新規則 | 與原規則差異 |
---|---|---|
【球場規範】 | 禁區要塗上單一顏色 | 原字句只有「塗上顏色」,未提及「單一」 |
【球場規範】 | 球隊席區包括: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兩公尺 | 原字句未提及「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
【服裝規範】 | 刪除「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 | 原本允許穿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 |
【隊伍規範】 | 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 原字句「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 |
【隊伍規範】 | 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助理教練不得對裁判說話。 | 原本只有總教練能站起來指揮球員。 |
【計時器】 | 計時裝置響起代表時間終了。但如有在籃板裝置燈帶設備,則優先以燈帶亮起的時間為準。 | 原本沒有燈帶,只有蜂鳴器聲音訊號的敘述 |
【比賽末段】 | 第四節和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在2:00(含)以下時 (下列規則分散在規則各章節,此處只是集中列出,並不代表實際條文的章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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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規則所有敘述「最後兩分鐘內」的地方,新規則都將模糊的2分整定義清楚。 |
【隊伍規範】 |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球隊席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 「原在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球隊席人員」 |
【換人規範】 | 替補球員上場前,應至紀錄台使用適當且常規的手號明確請求球員替補 | 增述「使用適當且常規的手號」 |
【過半場】 | 當下列情況時,球隊使球進入前場:
(其他情況略) |
新規則對此二項情況加上「完全」 |
【二十四秒】 | 若二十四秒計時鐘誤鳴,此時一隊正控制球或無任一球隊控制球,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然而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已經造成控球隊不利,比賽應停止,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予更正,同時球權應交給原先控球的球隊。 |
「交還」→「交給」 |
【回場違例】 | 30.1.1當下列情況,在該隊前場的活球進入該隊後場:(以下略) | 原句:「當下列情況,球進入該隊後場:」 |
【回場違例】 | 球隊在前場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員,不得使球非法的回到後場 | 「控制活球的球隊球員」→「球隊在前場控制活球的任一球員」 |
【妨礙中籃】 【翻譯問題】 |
31.2.4 干擾球發生於符合下列情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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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台灣翻譯漏掉「或造成球進入球籃」 |
【犯規】 |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防守者不得在無法保持足夠距離時,接近或急速進入對手的路徑。所謂足夠的距離,與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 | 原本足夠距離的定義「不得小於正常的一步,及大於正常的二步」,刪除「大於正常的二步」 |
2010
2010年實施的規則於2008年就已經訂出,但因為都是場地與硬體相關的規範,所以有兩年緩衝期
新規則 | 原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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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方形禁區 | 梯形 |
三分線最遠6.75公尺 | 6.25公尺 |
球隊席長度,自底線延伸線至三分線弧頂延伸線 |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由後場發球的球隊如果叫出暫停,暫停回來後改至前場發球線發球 | 原本是改至中線發球。 |
籃圈正下方有個1.25公尺的半圓,半圓內為進攻免責區。 | 無進攻免責區 |
防守方單方面的犯規、違例後,若無罰球,且進攻計時器小於14秒,則進攻計時器重設為14秒 | 原本都重設為24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