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籃球規則變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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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 2014年 == {|class=wikitable !新規則||原規則 |- |進攻免責區的線也算在進攻免責區裡 | |- |國際賽可以用0、00、1~99等號碼 |原本只能用4~15號 |-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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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紀錄了[[FIBA]]籃球規則的歷年主要變動,作為查詢過去規則或是重大規則誕生年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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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規則於4月29日巴西里約熱內盧修訂,10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針對2010規則進行字句上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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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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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助理教練不得對裁判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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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只有總教練能站起來指揮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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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裝置響起代表時間終了。但如有在籃板裝置燈帶設備,則優先以燈帶亮起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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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沒有燈帶,只有蜂鳴器聲音訊號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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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和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在2:00(含)以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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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場發球的球隊喊出暫停,暫停回來改在前場發球線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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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球後,得分隊不得喊暫停,除非裁判中止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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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敘述「最後兩分鐘內」,新規則將模糊的2分整定義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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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球隊席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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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 (四) 04:24的修訂版本

本條目紀錄了FIBA籃球規則的歷年主要變動,作為查詢過去規則或是重大規則誕生年代之參考。

2014年

新規則 原規則
進攻免責區的線也算在進攻免責區裡
國際賽可以用0、00、1~99等號碼 原本只能用4~15號
每一隊第四節最後兩分鐘至多只能請兩次暫停。 原本無限制,而下半場最多擁有三次暫停機會,所以可以喊三次
碰觸籃圈後進攻方仍擁有球權,時間重設為14秒 原本重設為24秒
兩次技術犯規要出場 原本不需要出場,只計入個人犯規,依個人犯規總次數決定出場與否。
技術犯規只罰一次球 原本兩次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發球時球尚未離開發球員的手,場上防守球員對進攻球員做肢體碰撞,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擴大重播檢視判決:
  • 各節或延長賽結束時
    • 檢視buzzer beater是否在時間終了前離手
    • 發生違例、犯規等狀況時,檢視時間是否走完,如否,一併檢視剩餘秒數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時
    • 是否在24秒進攻時限到之前出手
    • 出手和任何犯規同時發生(包括無關出手者的犯規),檢視球是否在犯規發生前離手
    • 出界球的判斷
  • 任何時間
    • 判斷兩分或三分
    • 比賽計時器或24秒計時器發生問題,檢視剩餘時間
    • 檢視正確的罰球者
    • 檢視有哪些參與鬥毆的人
原本只有各節或延長賽時間結束時,可以判斷球是否在時間終了前離手
球隊名次,依下列順序判定:
  1. 戰績 ,若戰績相同則再看:
  2. 相互對戰勝負 ,若相同則再看:
  3. 得失分差距
原本第三順位是「得失分商率」

2012

2012新規則於4月29日巴西里約熱內盧修訂,10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針對2010規則進行字句上的修訂。

分類 新規則 與原規則差異
【球場規範】 禁區要塗上單一顏色 原字句只有「塗上顏色」,未提及「單一」
【球場規範】 球隊席區包括: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兩公尺 原字句未提及「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服裝規範】 刪除「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 原本允許穿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
【隊伍規範】 球隊席人員,經裁判允許,得進入球場照料尚未被替補出場的受傷球員。 原字句「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精簡為球隊席人員
【隊伍規範】 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助理教練不得對裁判說話。 原本只有總教練能站起來指揮球員。
【計時器】 計時裝置響起代表時間終了。但如有在籃板裝置燈帶設備,則優先以燈帶亮起的時間為準。 原本沒有燈帶,只有蜂鳴器聲音訊號的敘述
【比賽末段】 第四節和延長賽中,比賽計時器在2:00(含)以下時
  • 後場發球的球隊喊出暫停,暫停回來改在前場發球線發球
  • 進球後,得分隊不得喊暫停,除非裁判中止比賽
原本敘述「最後兩分鐘內」,新規則將模糊的2分整定義清楚。
【隊伍規範】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球隊席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原在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球隊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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