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人犯規
出自台灣籃球維基館
規則說明[編輯]
侵人犯規(Personal foul):球員與對方球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不論是活球、繼續比賽或死球時,球員不得伸展手臂阻擋、拉、推、撞、絆,或用肩部、臀部、膝部或不正當的彎曲身體,或施用任何粗暴的動作,以阻礙對方球員的行動。
定義[編輯]
- 阻擋:妨礙對方球員前進時所發生的身體接觸。
- 撞人:指持球或未持球的球員,推及或撞及對手的軀幹。
- 拉人。
- 推人。
- 背後防衛:防守球員在進攻球員背後造成身體接觸。防守球員固然可以設法搶球,但不應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
- 以手碰觸對手:指防守球員的一種防衛動作,用手接觸對手企圖阻擋對手的行進,且欲以此有助於防守。
- 非法掩護:防守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因而妨礙對方行動的自由。
- 不合法的手部動作:當一位球員以手去搶球,與對手發生了接觸。若該接觸係無意間觸及對手持球的手,則不在此限。
- 推人指球員強迫或企圖推開一位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所造成身體任何部份的接觸。
- 非法阻擋指意圖阻止或非法遲延對方未持球球員行進,使其不能到達想去的位置。